(2009)甬慈商初字第4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丁华祥与屠虹明、施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屠某某,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50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屠某某。被告: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屠某某、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屠某某、施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徐文源审判员 李宇敏审判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陈铃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