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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X与钱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钱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65号原告:XXX,0822196901110944),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湖南省桑植县利福塔镇水洞村水洞组。被告:钱方,27196807134419),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宏洲村毛洋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钱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