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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甲与李××、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甲,李××,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64号原告:沈甲。委托代理人:任××。被告:李××。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与被告李××、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甲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甲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