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钮××、王××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钮××,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76号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楼。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袁×、史××。被告:钮××。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诉被告钮××、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