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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钮××、王××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钮××,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76号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楼。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袁×、史××。被告:钮××。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诉被告钮××、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