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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718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委托代理人: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朱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