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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晶××公司与被上诉人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晶××公司;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女。上诉人深圳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8)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为二审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限。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上诉人深圳晶××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顾某某加班工资差额;二是上诉人深圳晶××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顾某某2008年8月的工资。关于焦点一,上诉人深圳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被上诉人顾某某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深圳晶××公司主张其已足额支付被上诉人顾某某加班工资,而其提交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均无被上诉人顾某某签名确认,且被上诉人顾某某对该考勤记录不予认可,故原审采信被上诉人顾某某关于加班时间的主张正确。原审对于被上诉人顾某某的加班工资差额的核算准确无误,本院予以认可。关于焦点二,上诉人深圳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被上诉人顾某某2008年8月份的工资,故上诉人深圳晶××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顾某某2008年8月份的工资,原审对该数额核算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上诉人深圳晶××公司关于被上诉人顾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煽动其他员工罢工,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主张,因上诉人深圳晶××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深圳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晶××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