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银川合力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川合力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莲催字第2号申请人银川合力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民族南街184号夏元写字楼B楼402。法定代表人姜玉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姬,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银川合力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2009年7月6日,汇票号码:01791368,出票人:西安市雪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上海华澳铁合金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背书人: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银川合力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燕审 判 员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