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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4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章丽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章丽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945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34796811,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一、二层。代表人:苏小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明,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为明,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被告:章丽修,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章丽修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章丽修偿还原告信用卡滞纳金2347.27元及利息498.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章丽修偿还原告信用卡滞纳金1117.15元及利息243.14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温州银行信用卡卡号6228990019003107申领时间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信用额度2万元合同相关约定透支事实2010年4月9日起开始透支20000元,……2014年3月29日最后一笔透支1800元。还款事实2014年8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21105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0元透支滞纳金989.76元透支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章丽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信用卡滞纳金989.76元及利息243.14元;二、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负担5元,章丽修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通利人民陪审员黄晓青人民陪审员王晓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李绍炬代书记员林将伟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