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毛纺织有限公司、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毛纺织有限公司,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新昌××××纺织有限公司。明街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阚××。被告:浙江××毛纺织有限公司。街道大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俞××。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毛纺织有限公司、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就实体问题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新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陈常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