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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乐清市××××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465号原告:乐清市××××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361196-4)。住所地:乐清市××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平塘村栗树塘。代表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乐清市××××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王耀鹤人民陪审员  傅明康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