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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梦渊与李豪情、章树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渊,李豪情,章树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李梦渊。委托代理人:方建。被告:李豪情。被告:章树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56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梦渊诉被告李豪情、章树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李梦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童平凡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