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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邵××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刘××,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29号原告邵××。被告刘××。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对被告刘××、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邵××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