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邵××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刘××,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29号原告邵××。被告刘××。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对被告刘××、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邵××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