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与梁可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梁可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草市街69号恒昌大厦5-6楼。法定代表人龙扬,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可明,男,1953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梁可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