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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核工业××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核工业××;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930号原告: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村××车队对面××楼。法定代表人:罗××。原告: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碶××号。法定代表人: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陆××。原告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为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起诉称:2006年6月15日被告因工程施某某时周转急需使用资金为由,向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北仑分公司借款人民币70万元,同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一星期内归还,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每逾期壹天支付违约金500元每日,上述款项并用个人家庭全部财产作为担保。到期后,被告无法归还借款,于2007年10月8日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在2007年10月31日前还清,并承诺如再发生拖欠,除按原借条承诺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外,另外每拖欠一天向被借方某某壹万元的违约金。然到期后被告仍无法归还上述款项,原告遂于2007年11月16日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一份,被告于2007年11月23日确认签收,但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支付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09年11月22日止按500元/日计算的违约金62.25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原告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在本院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2006年6月15日借条、2007年10月8日保证书、催款通知各1份及领款单、转账支票存根各2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陆××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且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和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返还原告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核工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司借款人民币70万元,支付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09年11月22日止按500元/日计算的违约金62.25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03元,由被告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