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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宏腾烫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有限公司,绍兴县宏腾烫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亮。委托代理人:堵建军。被告:绍兴县宏腾烫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宏腾烫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宏腾烫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9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40元,合计1,75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