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东霞与淳安县金峰乡景山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千岛湖甜蜜蜜休闲园艺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霞,淳安县金峰乡景山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千岛湖甜蜜蜜休闲园艺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张东霞。委托代理人:胡林娟,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淳安县金峰乡景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金峰乡景山村。法定代表人:吴奕胜,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建中。被告:淳安千岛湖甜蜜蜜休闲园艺场,住所地淳安县金峰乡景山村。负责人:陈铭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海,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东霞诉被告淳安县金峰乡景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山村委)、淳安千岛湖甜蜜蜜休闲园艺场(以下简称甜蜜蜜农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09年12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唐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林娟,被告景山村委的委托代理人胡建中,被告甜蜜蜜农庄的负责人陈铭建及委托代理人XX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2月27日,二被告共同与原告口头协议:由被告景山村委向原告提供宅基地(使用面积为110平方米),价格计40000元,由被告甜蜜蜜农庄对该宅基地进行平整后于2008年初正式交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向二被告缴纳了宅基地款40000元,被告景山村委向原告出具了收取宅基地平整费的收款收据一张,但二被告并未如约向原告交付宅基地。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宅基地平整费人民币4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收款收据(原件)1份,证明原告于2007年8月28日向被告景山村委(原阔畈村委)缴纳40000元宅基地平整费的事实。被告景山村委辩称,1、不管是原先的阔畈村村委,还是现在合并之后的景山村委,村委会从未向原告承诺提供宅基地,本案纯属是原村支书江建华个人违规行为。2、本案是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而且双方当事人是明知的,建议法庭交由有关机关查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景山村委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收款收据,证明江建华收取的款项已经全部交给被告甜蜜蜜农庄的事实。被告甜蜜蜜农庄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的40000元宅基地平整费也并非原告直接交给被告甜蜜蜜农庄。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甜蜜蜜农庄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景山村委认为该收款行为系江建华的个人行为,被告甜蜜蜜农庄认为该证据与被告甜蜜蜜农庄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与其有合同关系。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二、原告、被告甜蜜蜜农庄对被告景山村委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7年2月27日,原告张东霞因需购买宅基地,以向原阔畈村委(经办人为原村支书江建华)缴纳“宅基地平整费”40000元,阔畈村委出具收款收据给原告;阔畈村委经办人当场将该费用交给被告甜蜜蜜农庄,再由被告甜蜜蜜农庄出具收款收据给阔畈村委的形式,向被告甜蜜蜜农庄购买位于原阔畈村的农村宅基地一块(面积110平方米另加绿地110平方米),该宅基地所在的土地系原阔畈村委承包给被告甜蜜蜜农庄使用。因被告至今未能交付宅基地,故原告现诉讼来院,要求依法解决。另查明,原告系杭州市余杭区居民。2007年10月份,阔畈村与其他村合并为现淳安县金峰乡景山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种类,其取得和拥有均有特殊的要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取得与拥有均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本案二被告收取的款项虽名义为“宅基地平整费”,但其行为的实质系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该行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甜蜜蜜农庄返还40000元的“宅基地平整费”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景山村委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过程中,虽未实际取得款项,但其与被告甜蜜蜜农庄共同实施转让行为,应当与被告甜蜜蜜农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淳安千岛湖甜蜜蜜休闲园艺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东霞宅基地平整费40000元。二、被告淳安县金峰乡景山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淳安千岛湖甜蜜蜜休闲园艺场就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淳安千岛湖甜蜜蜜休闲园艺场负担,被告淳安县金峰乡景山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淳安千岛湖甜蜜蜜休闲园艺场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唐 高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罗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