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圣坤与王世凤、王美粮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圣坤,王世凤,王美粮,黄兆会,苏世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78号原告:金圣坤,身份证号码35222419730307541x,住福建省福鼎市前岐镇旗岭村新厝路6号。委托代理人:杨小丽,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巷民政局宿舍101室。被告:王世凤,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5909244476,住苍南县桥墩镇卅七街156号。被告:王美粮,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01065572,住苍南县灵溪镇大门路34号。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文汉,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苍南县民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灵溪镇学士路629号。被告:黄兆会,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5704178018,住平阳县南雁镇迢岩村。委托代理人:苏传开,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3120015,苍南县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80号。被告:苏世顺,身份证号码330327195702175792,住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3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圣坤与被告王世凤、王美粮、黄兆会、苏世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圣坤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圣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18元减半收取3909元,财产保全费1775元,由金圣坤负担。审 判 长 余小卫审 判 员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刘日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成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