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云台与楼忠论、于香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台,楼忠论,于香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3号原告何云台,农民,市城西街道六一村。被告楼忠论,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迹塘村9组。被告于香碧,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迹塘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台与被告楼忠论、于香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云台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何云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