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妙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东大街××号的房屋租给被告,租期三年,年租金为65000元。双方还约定,被告如要退租,应提前一个月通某某告,并赔偿原告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至2009年12月15日,原告催促被告依约支付租金,被告提出退房,并拒付租金。被告既不支付租金,又不腾退房屋等行为,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位于舟山市××××号的房屋给原告;被告立即支付自2009年12月15日至实际腾退日止的��屋租赁费(按双方某同约定的租价计付);被告赔偿退租违约金5416.66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24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租金共计3060元;要求被告支付退租违约金3016.66元,并要求将押金3000元抵作被告对房屋损坏的赔偿,不予返还。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定海区东大街××号房屋的所有人。2007年12月14日,原告杨某某(甲方)与被告陈某某(乙方)签订《租房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租借甲方坐落于定海东××××号约100平方米房屋;租期自2007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14日;租金每年65000元,分二期付清;乙方支付甲方押金3000元,合同期结束后,如甲方在房屋结构、水、电设��方面无异议,押金退还乙方;如乙方有特殊情况需要退租,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一个月房租;租赁期满,乙方在撤离时,装修不动产部分不得损坏,并不得拖延时间,如拖延押金不退还;等等。该合同还对租金的具体支付时间作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原告押金3000元,并按约支付了前两年的租金,第三年的租金未按约支付。被告曾欲将讼争的房屋店面予以转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将讼争的定海东××××号房某某退给了原告。原告当庭陈述被告腾退及交还钥匙的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另,被告支付原告2400元,与先前支付的押金3000元,合计5400元,作为赔付原告的一个月房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房���同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与原价核对无异)、照片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4日签订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已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将本案讼争的坐落于定海东××××号的房某某退给了原告,原、被告之间已解除了2007年12月14日签订的《租房合同书》,据此,被告应支付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的租金。被告已支付了前两年的租金,现应付清的即2009年12月15日至交还讼争房屋钥匙之日止的租金。就交还钥匙时间,原告自认系2009年12月31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的租金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对年租金65000元的约定,被告尚需支付的金额为3027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退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转让店面的行为证明其确有退租意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理应赔付原告一个月的房租。现被告已另支付原告2400元,与先前支付的押金3000元,上述两款项作为赔付原告一个月的房租,实际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被告的退租责任,并未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将押金3000元抵作被告对房屋损坏的赔偿,因原告未提供讼争房屋在租赁期间遭被告损坏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房租3027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妙 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