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至(志)刚与杨容伟、龙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至(志)刚,杨容伟,龙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张至(志)刚,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二村6组。被告杨容伟,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山翁村协和殿口村。被告龙跃林,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山翁村协和殿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至(志)刚与被告杨容伟、龙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至(志)刚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至(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至(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