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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至(志)刚与杨容伟、龙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至(志)刚,杨容伟,龙跃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张至(志)刚,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二村6组。被告杨容伟,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山翁村协和殿口村。被告龙跃林,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山翁村协和殿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至(志)刚与被告杨容伟、龙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至(志)刚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至(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至(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