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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梁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红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京港分社,郭红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商梁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京港分社负责人曹振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郭红力,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虞城县闻集乡郭老家村。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审结。该案(2009)商梁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且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红力位于商丘市酒厂南路东侧综合楼东数第5、6、7、8、9、10、11间共7间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东数第5至6间为(2004)字第B026646,东数第7至8间为(2004)字第B026647,东数第9至11间为(2004)字第B02664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胜林执行员  宋崇超执行员  何明山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陈侠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