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虞永明与浙江博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永明,浙江博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381号原告:虞永明。委托代理人:来勇。被告:浙江博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红苗。本院受理原告虞永明(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博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债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之债不存在明确的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于2009年5月20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上并未约定管辖地人民法院,且被告住所地为新昌县大市聚镇��该住所地属新昌县,应由新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被告浙江博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博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新昌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