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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君亮与陈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君亮;陈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5号原告吴君亮,农民,市上溪镇马岭村。被告陈辉明,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五村。委托代理人王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君亮与被告陈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君亮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吴君亮负担。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