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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申蓉圣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申蓉圣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四川申蓉圣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顺江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恒。委托代理人卿利萍,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华,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康,男。原告四川申蓉圣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卿利萍、罗丽华,被告黄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申蓉圣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于2009年3月8日将车牌为川AUF2**的帕萨特轿车交原告维修,经原告检查,预计维修金额为95000元,并告知被告需更换维修具体情况,被告均认可,并签订维修合同。原告依约维修后,实际发生维修金额126112元,经协商,原告按95000元向被告收取维修费。但被告经原告多次通知,均未按约领取车辆,后被告妻子霍仁英于2009年10月21日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最迟于2009年11月20日到原告处领车,并支付修车费95000元,如逾期未领按每日50元收取被告综合管理及车辆停放费用,但被告至今未到原告处领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95000元;2.被告从2009年11月21日起按每日50元向原告支付综合管理及车辆停放费,至被告实际领车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康辩称,被告认为原告收取维修费95000元过高,故原告所称维修费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8日,被告将牌号为川AUF2**帕萨特轿车委托原告进行维修,当日,双方签订维修协议书并附有16页维修项目清单,每页清单右下方列有“预计金额”为95000元,被告黄康在每一页右下方“客户签名”一栏签名。2009年9月10日,原告对车辆维修完毕并出具《四川申蓉圣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结算清单》,结算金额为126112元,但被告未即时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及领取车辆。2009年10月21日,被告黄康的妻子霍仁英与原告在《四川申蓉圣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结算清单》末页空白处签订协议“此车实际维修费126112元,经与用户协商按包干修复价95000元收取,现此车已于2009年9月10日维修完毕,用户暂未取车,经与用户协商,用户最迟于2009年11月20日到我站支付维修费95000元、取车,如逾期未到站付费取车,我站将按每日50元收取额外综合管理及车辆停放费用”。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及领取车辆,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由《维修协议》、《四川申蓉圣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结算清单》及所附协议书,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内容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现原告接受被告委托维修的车辆并履行维修义务,依据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此次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为95000元,被告应按此数额于2009年11月20日向原告支付该款,逾期将按每日50元向原告支付车辆管理及停放的费用,现因被告怠于履行该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用9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因被告拒不履行领取车辆的义务,确已产生原告车辆管理及停放的费用,被告应按照双方协议内容予以支付,故被告应从2009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每日50元向原告支付车辆管理及停放费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申蓉圣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95000元;被告黄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每日50元向原告四川申蓉圣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从2009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的车辆管理及停放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被告黄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赖武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