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杭州钱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杭州钱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592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经济园。法定代表人汪××。委托代理人夏××。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钱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坎山镇××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钱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杭州钱电××设备有限公司均于2010年2月2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述当事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和杭州钱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和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686元,减半收取1843元,由杭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杭州钱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