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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方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马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桂 蓉 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方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