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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谭卫华与张涛债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卫华,张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谭卫华,男,住柘城县。被告张涛,男,住柘城县。原告谭卫华诉被告张涛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张涛立即归还钢筋款28228元及银行利息。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向原告归还欠款28228元及银行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①张涛欠条一份,证明张涛欠钢筋款26430元;②记帐单一份,证明张涛欠货款1798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经营钢村生意,被告经营予制厂,在2008年8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材计款26430元(打有欠条)。后又于2009年3月23日购买原告钢筋529公斤,计款179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付款,为此形成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同意于2010年元月5日前还款15000元,下余13288元于2010年农历腊月26日前一次性还完。但被告张涛不履行该协议,只归还欠款5000元,下余款项不再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的欠条及在诉讼中打成的还款协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不还,是形成此纠纷的主要原因,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谭卫华归还货款23288元及利息(从2009年3月23日起,按本金23288元,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林审 判 员  梁兴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