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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建文与张如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文,张如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张建文,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红,农民(系原告哥哥)。被告:张如来,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文勇,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文与被告张如来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文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建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建文承担。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姜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