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辖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乙与袁甲���胡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甲,袁乙,胡某某,袁某,袁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甲。被上诉人(原审��告)袁乙。原审被告胡某某。原审被告袁某。原审第三人袁丙。上诉人袁甲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09)台天民初字第11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遗产因拆迁而灭失,因此天台县已经不是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依照“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人袁重山的遗产在天台县辖区,其拆迁后补偿安置取得的地基仍属于其遗产。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文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