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武柳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林某某为与被告郑某某、邹某某、祝某某民间借贷与郑某某、邹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林某某为与被告郑某某、邹某某、祝某某民间借贷,郑某某,邹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武柳商初字第19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邹某某。被告:祝某某。原告林某某为与被告郑某某、邹某某、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金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邹某某、祝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起诉称:被告郑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系夫妻。二被告于2008年12月2日以经商缺流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年息5000元,口头约定借款一年,但并未书面约定借款归还期限,由被告祝某某为借款担保人。该借款一年后,因原告建房资金欠缺,向被告数次索讨要求归还,被告一再托辞拖延不还,致原告一直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郑某某、邹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697元,合计35697元(利息自2008年12月2日算至2010年1月22日止,之后利息按月息14‰另算至还款之日止);2、担保人祝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某、邹某某、祝某某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为针对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郑某某、邹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祝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郑某某、邹某某是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郑某某、邹某某于2008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年利息5000元及由被告祝某某担保的事实。经审查,借条系原件,借条上有郑某某、邹某某的签名及指印,并且有担保人祝某某的签名,所反映的内容客观存在,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且与原告陈述一致,具有证明力。户籍证明××公安局,本庭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讼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邹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某、邹某某在取得借款后,应当及时还款付息,其没有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祝某某在被告郑某某、邹某某向原告借款时在借条上签署“担保人祝某某”,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和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祝某某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某、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5697元(利息已算至2010年1月22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祝某某对前条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祝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某某、邹某某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被告郑某某、邹某某负担,被告祝某某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一份,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附:(2010)金武柳商初字第19号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