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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与乐清市××××工艺制造有限公司、许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清市××××工艺制造有限公司,许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45号原告:张××。被告:乐清市××××工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帆镇陈岙村。法定代表人:许乙。被告:许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乐清市××××工艺制造有限公司、许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 记员  游西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