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艳。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唐修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