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咸阳渭河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陕西希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渭河玻璃钢有限公司,陕西希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268号原告:咸阳渭河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豆宝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健鹏,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希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号东方广场1号楼11904室。法定代表人:高新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渭河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希达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渭河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渭河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渭河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05元,由原告咸阳渭河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