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甲与吕某某、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甲,吕某某,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民初字第17号原告:程甲。委托代理人:程乙。被告:吕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甲与被告吕某某、方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甲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甲撤回对方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