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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甲与吕某某、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甲,吕某某,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民初字第17号原告:程甲。委托代理人:程乙。被告:吕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甲与被告吕某某、方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甲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甲撤回对方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