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与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南××,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90号原告:胡××。被告:南××。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胡××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范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