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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关心与茹兴潮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茹兴潮,何关心,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茹兴潮,汉族,住绍兴县兰亭镇兰渚山村上灰灶**号。对方当事人(原审原告)何关心,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福全镇富强村。原审原告何关心诉原审被告茹兴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8)绍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茹兴潮不服,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10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2009)浙绍民抗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再审审理期间,原审原告何关心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审被告茹兴潮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何关心撤回对原审被告茹兴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8元,减半收取2,544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董钱江审判员  吴秀智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