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招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有顺与被执行人郑玉梅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顺,郑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李有顺,男,1944年4月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穆梭市人,工人,现住龙口市东莱街道西张家沟村。。被执行人郑玉梅,女,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邢家村。本院在执行李有顺与郑玉梅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玉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6)招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春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