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徐某甲。原告杨某为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起诉称:原、被告1995年在绍兴打工时认识后恋爱,××××年××月××日在开化县菖蒲某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因双方性格不和,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语言。尤其是被告好赌博,原告为了家庭和儿子进行规劝,可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借故与原告吵架。2010年1月10日晚上,被告又借故殴打原告,此后原告因害怕被告的打骂,就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被告徐某甲答辩称:双方结婚十几年了,儿子还在读初中,夫妻感情是好的,我保证以后改掉赌博的恶习,并且不对原告打骂,相信双方是能够重新和好的,故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甲1995年在绍兴打工时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开化县菖蒲某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徐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因被告徐某甲有赌博恶习,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1月10日晚上,双方为此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动手殴打了原告,原告因此离家至今未回。故原告杨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甲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之间并无较大冲突,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徐某甲有赌博恶习,且脾气不好,有时未考虑到原告杨某的感受,才导致彼此之间的隔阂不断加深,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庭审中被告徐某甲表示真心悔改,相信今后只要被告改正错误,双方互信互谅,多为子女着想,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胡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