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屠明松与戴福泉、李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明松,戴福泉,李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906号原告屠明松,身份证号码330521196811143818,农民,家住德清县新安镇安全村官田圩49号。委托代理人许春松,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福泉,身份证号码330521196208251718,家住德清县新安镇城头村荒草圩27号。被告李法珍,身份证号码330521196611151748,家住德清县新安镇集镇沿河路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明松与被告戴福泉、李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进行案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明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明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950元,由原告屠明松负担。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杨新良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