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精艺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绍兴精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48号原告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沈家畈。法定代表人邵国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屠鹏娟,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精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斗门镇富陵村。法定代表人马关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精艺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县国泰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鲁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