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高均与李卫建、谢云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高均,李卫建,谢云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18号原告金高均,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乐山村石峡口自然村路东148号。委托代理人王生国。被告李卫建,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东三新村东松岭下村107号。被告谢云天,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枫桥镇梅苑村五宜潭头自然村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高均与被告李卫建、谢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高均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金高均以已与两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高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84元,依法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金高均负担。审判员  何炯珉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沈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