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塘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塘民初字第47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甲。原告陈某为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云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陈某、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陈某起诉称:××××年××月××日由父母包办与杨某甲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杨某乙,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杨某甲嗜酒成性,且每次醉酒后就参与赌博,输钱后,借高利贷,对家庭、女子不负责任,也不听劝。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甲离婚。杨某甲答辩称,以前喝酒、赌博、借高利贷是不对,现愿意改正,不再喝酒、赌博和借高利贷。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陈某与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日常生活中,因杨某甲不顾家庭经常酗酒、参与赌博和借高利贷,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现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甲离婚,杨某甲表示愿意改正错误不再酗酒、赌博,不乱借钱,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陈某与杨某甲结婚后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已建立起必要的夫妻感情,造成目前夫妻关系失和的主要原因是杨某甲参与酗酒、参与赌博和乱借钱。现杨某甲表示愿意改正错误,不再酗酒、赌博和乱借钱,陈某也应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保持家庭的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曹云法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尹何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