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钢与陈恩斌、冯淑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钢,陈恩斌,冯淑锋,陆于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216号原告朱钢,娥街道丽樟村丽江岸江口011号。被告陈恩斌,玉环县楚门镇石角村石角105号。被告冯淑锋,玉环县楚门镇石角村石角105号。被告陆于聪,玉环县楚门镇三联村楚沙路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钢与被告陈恩斌、冯淑锋、陆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600元,由原告朱钢负担。审 判 长 陈巧峰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