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月珍与杜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珍,杜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8号原告:陈月珍,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杜文强,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珍诉被告杜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文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