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23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牙得里拜克·黑孜拜克与陶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牙得里拜克·黑孜拜克;陶卫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新2323民初108号 原告:牙得里拜克·黑孜拜克,男,1981年1月9日出生,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民自治州呼图壁县。被告:陶卫亮,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原告牙得里拜克·黑孜拜克与被告陶卫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微信调解。原告牙得里拜克·黑孜拜与被告陶卫亮视频参加调解。原告牙得里拜克·黑孜拜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1300元,利息6390元,总计2769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2018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213000元,约定2018年12月22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时间届满,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为维权,我现特诉至贵院,请裁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陶卫亮向原告牙得里拜克·黑孜拜克借款本息合计2769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247元,由被告陶卫亮负担,于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邮寄送达费88.80元,退给原告牙得里拜克·黑孜拜克。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沙阿吾列 二 〇 一 〇 年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阿依达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