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招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洪祥与被执行人林智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祥,林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招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孙洪祥,男,1937年8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辛庄镇洼孙家村。被执行人林智山,男,1954年2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辛庄西北村。本院在执行孙洪祥与林智山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智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1)招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春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