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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提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谭XX与张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一提字第1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深中法民一提字第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XX委托代理人:曹XX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谭XX委托代理人:邱XX谭XX与张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7)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14日,张X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一申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7)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