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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73号原告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陈××。被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87.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6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一〇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