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贝某某与邵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某某,邵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贝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被告邵某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舟山市定海区育苗路9号。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助理审判员 黄旭雯代书 记员 欧青梅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