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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贝某某与邵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某某,邵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贝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某。被告邵某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舟山市定海区育苗路9号。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助理审判员  黄旭雯代书 记员  欧青梅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