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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先杰与徐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先杰,徐建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9号原告:卢先杰。被告:徐建苗。原告卢先杰诉被告徐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建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先杰撤回对被告徐建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搜索“”